我公司于2008年6月售予赵某商品房一套,总房价为85万元,约定首付款为45万元,其余40万办理贷款。赵某仅付首付款10万元后以无车位为由(合同无文字约定),拒交其余房款,强行入住。至今合同约定首付款的交付时间已过诉讼时效,是否可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和其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还有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求教各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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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解除合同 现在的情况他还没有完全的所有权 可以要求交纳房款 或者退出房屋 具体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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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让其搬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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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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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解除买卖合同。2,可以让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追问:关键是首付款的约定的付款时间为08年6月20日,目前已过诉讼时效,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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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应该是也可以要求他继续履行合同的。需要律师帮助可以电话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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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给办理贷款了吗?办理交房手续了吗?具体案情可以联系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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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对方已经入住,合同就已经部分履行。现在,你们可以起诉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承担违约损失。
追问:如果没有时效问题我肯定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如果首付款时效有问题才不得不解除合同。关键是首付款的时效问题该怎么认定,很多律师朋友都说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但都没把时效问题解释透彻。等待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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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缴纳房款,是一种合同行为,你们一直在催缴中,是不过时效的。
2、考虑到对方的履行能力,如果确实不能履行合同,你们也可以对方违约,单方解除合同。
3、对方强行入住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因为在合同没有履行的前提下,房子还不是他的。
4、如果对回复满意,请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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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