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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1年6月17日于商场签下合同,租期期限为2011年7月10日至2012年7月10日,现已预交13272元押金和租金,合同内有一条:七、在租赁期内,甲方或乙方提前解除合约的,违约方自愿赔偿经济损失违约金1万元。本人现在想解除此合同,我该怎么做以及承担什么样的违约金

其它综合
2011-07-05 0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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