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1年6月17日于商场签下合同,租期期限为2011年7月10日至2012年7月10日,现已预交13272元押金和租金,合同内有一条:七、在租赁期内,甲方或乙方提前解除合约的,违约方自愿赔偿经济损失违约金1万元。本人现在想解除此合同,我该怎么做以及承担什么样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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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提前解除合同应该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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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的合同合法有效,当然就按照合同的约定来支付违约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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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同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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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签订的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 如果生效时间是6月17日 那么你现在接触合同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金高了你可以要求适当降低 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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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租期内向解除合同的 那你就只能交违约金1万元,然后让其退还你不用交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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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要根据合同的整体内容进行分析,依据单一条款难以进行全面的法律分析,建议与律师面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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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