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回来帮他数了下,顶多也就25颗,他们把他脸上的斑弄掉了也加在点痣上,说5元一颗,他已经付了140元,现在还欠人家235元,美容所的经手人签了一个字,就是说只有名没签姓,而且收据上没写该美容所的店名,(即,收据上点痣的颗数和脸上他点的颗数不相符,收据上没有写该美容所的店名,美容所的经手人只签了一个字,还不知道是姓还是名,而且没盖公章,现在我男朋友已经付了140元给他们,但收据上写着他还欠人家235元)请问这样的收据有法律效力吗?(收据内容是这样的:今收到吴小权,点痣75颗,每颗5元,共375元,订金140,尚欠235。送一次价值188元的面护(一个月后未掉免补)2007年7月1日。收据上没盖公章,也没写店名。(我怀疑他们那家美容所没办营业执照,所以才没写店名)欠条写在收据上能有法律效力吗?还有说送的面护也没送,口头上说要全部交清才能送面护。但收据上却写着送价值188元的面护,我可以要求他们给给我男朋友做面护吗?而且收据上写的是订金140,订金的解释是:还有他们在没有征得本人同意之前,就给他多点了痣,还有他没要求去斑,现在他脸上留了疤,请问这属于故意伤害罪吗?麻烦高人指点,请详细回答我,希望在今天下午5点给我答案,我很急,非常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