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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今年5月3号,我儿子不满五岁,在幼儿园早餐时,由于园方只安排一名老师为孩子们盛饭,老师在盛汤时将汤洒到孩子左胳膊上,经诊断造成大面积深二度、接近三度烫伤,给孩子带来巨大的痛苦和严重的心理伤害,孩子现在很内向,不愿意让人看见他的胳膊。先期治疗园方还配合,全权负责。根据主治医院的要求,需在烫伤八个月后复查,给予治疗结果,以供确定下一步治疗方案。但在八个月后,也就是现在,园方的态度却大变,不愿面对这件事,并要我们走法律程序,我想咨询一下您,我们该怎样做?继续协商是否可行?如果起诉,幼儿园是部队幼儿园该怎样起诉?深二度烫伤是否构成伤残鉴定,在下一步治疗开始前能否鉴定?如果索赔,赔偿标准及额度怎样计算?对于孩子发生这样的事情,作为家长真是又难过又着急,请您帮忙出出主意,在此表示感谢!

其它综合
2011-07-01 16:06:57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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