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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一家日本企业工作17年了,期间签署了2次无固定期限合同。现在公司由三来一补性质在7月1日正式转为外商独资企业。厂方以给予每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现在厂方要求我们与转型后的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有效期2年,试用期2个月。 请问: 1.厂方这样做是否违背现有法规要求。(仅针对新签署合同的试用期) 据传,厂方会以试用期2个月不合格来解除合同。 2.还有我们的工龄也是否可以被公司清零。 特别说明:新旧公司仅仅是公司性质及名称发生变更。 谢谢。

劳动纠纷
2011-06-29 12:54:3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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