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我签订了三年合同,现在还有两年合同才能到期,但我感觉现在的工作我已力不从心(太累了),希望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拿到一些经济补偿金,我该如何写劳动仲裁申请才能达到我期望的结果?
1.公司最新单方面修正规章制度:“要求加班至少1小时以上,超过1小时以30分钟为单位计算(加班半小时无加班费)”,这是公司新制度,未通过全体职工讨论。而且执行的实际状态是:如果加班59分钟,则不计加班费,我是否可以以公司制度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四款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
2.我进公司之时口头约定用软件A工作,现公司要求我学习日本软件B,希望用软件B工作,但学习这种软件我难以接受,我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要求经济补偿金?
3.我最近半年工作量加大,导致经常加班超过36小时/月,每次超长加班后,我都会进一次医院,我身体已严重超负荷,前两月是严重颈椎病,现在是心绞痛,我真担心我这样下去,说不定哪天就就过劳死了,我不想用健康换金钱,但又不甘心就这样一分不拿就离开,我可否以现在工作量已严重危害我的健康为由要求公司经济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