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系生产彩色显像管的一家中型国有企业。2006年以后,因经营管理不善,加上企业几次决策失误,致使该公司一直亏损,形成资不抵债的局面,最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该公司陷入一系列的民事诉讼中。
其中,乙公司是甲公司最大的债权人,2007年4月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偿还长期拖欠货款,已胜诉但未申请执行。
甲公司所在市工商银行也于2007年3月起诉甲公司但法院尚未判决。
当地的丙公司曾于2006年底供给甲公司一批原材料,约定在2007年1月付款,丙公司担心自己的债权无法得以实现,于2007年7月向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法院依法受理该项破产申请。
甲公司因扭亏无望,于是在2007年2月提前清偿了其多年业务伙伴丁公司的未到期债务,并补发了欠公司员工的劳保费用和医疗费用,此外还低价抛售公司产品来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
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丙公司是否可以申请甲公司破产?为什么?
(2)人民法院受理该破产案件后,与甲公司有关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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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公司按年资赔偿,一年一个月,半年半个月,不满半年按半年,满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工资标准按上一年度个人平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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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公司按年资赔偿,一年一个月,半年半个月,不满半年按半年,满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工资标准按上一年度个人平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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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点,据你所讲,法院已经受理了丙的破产申请。丙是债权人,可以申请。第二,其他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因为核实债权是否真实,参与破产清算。详情可与王文涛律师咨询,电话15589890667,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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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丙公司有权申请甲公司破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7条中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人民法院受理该破产案件后,应当依法确定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申报债权、编制的债权表、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等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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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