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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0年12月底签的合同。合同其中的四项是: 1、买方于2011年2月15日前将首付款30万冻结在银行。 2、30万余款办理商业贷款 3、买方在付清余款后卖方于6月30日前将房子交给买方。(之前口头上是说4月份将余款交给买方,但并没有承诺,前提是银行正常放款,合同中也没有提到这个日期) 4、如果卖方不能按期将房子交给买方,那么日赔偿是交易额的万分之八。 后面由于资金问题,我们于3月5日才把首付冻结在银行,后面就办银行贷款,房产证过户手续。房产证于4月1日过户到我名下了,并于当日抵押给银行。按正常情况,银行半个月内就能放款,大家都觉得没问题。后面由于银行额度有限,拖到6月1日才放款。现在买方说我们没有于4月份将余款付清,说我们违约在先,要我们支付2个月的利息(且是按2分利的,两个月就是1.2万了)。所以我们准备打官司了,卖方也同意我们打官司。 现在问题是 1、之前只是口头上说4月份将余款交给买方,前提是银行正常放款。买方现在是要以这点说我们违约,请问口头上的这条有效力吗,买方还说有人证,人证就是中介了,因为中介是卖方找的。 2、如果我们要告卖方,能赢吗,如果能赢,他们是不是要赔偿我们违约金呢(交易额是66万,日赔偿万分之八就是500多了) 3、我们是3月5日才将首付款冻结在银行,合同是说于2011年2月15日冻结在银行,这个对我们的官司有没有影响。 4、我们所有手续都是在中介的指导下办理的,银行也是中介帮我们选择的,现在中介还要为卖方作证说我们之前口头上有说是4月份交余款的。 5、这官司胜算大吗

其它综合
2011-06-28 18:5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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