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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现已61岁,20011年6月12日早上7点35左右在工作单位(南昌县三江镇中心卫生院)院内不慎跌倒,由于当时无法站立紧急转入南昌县人民医院经专科医生确诊为腰椎骨三根骨折,必需长期卧床静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有专人护理起居日常生活,我们家人几经同母亲工作单位协商所产生的一系列费用问题无果,就是否列为工伤问题存在争议,后经县劳动局复议,认为老人年纪超过劳动法受理范围,应属于意外伤害,建议双方协商解决赔偿问题,为此我想请问律师象我母亲这种情况作为法律角度来讲应该定为什么性质??费用赔偿有什么法律依据??具体赔偿包含什么费用??标准是什么??请尽快回复!!!谢谢!!!

损害赔偿
2011-06-27 10:03:02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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