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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承租了本村的一块土地,并在上面盖了房子。其中,我与乙方于2005年9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前一条款约定:协议期内如遇国家征用或开发商建用该土地,需要拆除如有赔偿,乙方的投资赔偿部分,应归乙方所有,甲方的投资赔偿部分,应归甲方。后一条款又说:该用地如遇征用,在甲乙双方都不能使用的情况下,三年以内,乙方的投资可以向甲方折旧赔偿。三年以后征用土建投资不能折旧,屋内设施仍归乙方所有。乙方在此租赁房子进行经营活动,但未办理经营执照。2010年10月此地被征用,大队对我进行了补偿。乙方诉我至法院要求我赔偿其土建投资及停产停业损失。法院从评估公司调来了此地的评估报告,此评估报告的评估总价要比大队给我的多。法院按此评估报告判给乙方建筑补偿,并判给乙方停产停业损失400元/平米。(总共停产停业损失800元/平米) 请问1、法院以从评估公司调的报告为依据合理吗? 2、乙方没有营业执照,法院判给停产停业损失对吗?

征地拆迁
2011-06-26 18:4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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