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协议派遣期为2010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但是用工单位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把我们调岗,在我们没有同意的后与2011年6月4号把我们退还给人力资源公司,之后人力资源与我们协商同意赔偿我们一个半月基本工资做为赔偿,我没同意,我要求按平均工资赔偿一个半月,外加上5天带薪年假,(5天带薪年假按三倍15天算)也就是两个月的平均工资,在协商未果后,人力资源通知说用工单位同意工资多发5天算放年假,后又在没有任何协商的情况下了一份文件,要求我去他们重新安排的岗位上班,由于我之前是做办公室工作,人力资源重新安排工作是做超市销售员,我没有同意,我与6月22号接到第三方寄来的自6月21号后与我解除合同通知书,请问争对以上情况我可以要求补偿吗?具体可以补偿那些?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