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一公司也其下属一基层单位于1993年10月签订经济承包合同,合同哦中规定;承包自1994年1月开始,有效期限为3年,该基层单位每年应向公司上缴税后利润30万远并扣除剩余部分的30作为生产发展基金,在承包期内,该基层单位奖金不封顶,工资不保底,不完成利润上缴任务不保工资,该基层单位在合同履行期,上下一条心,积极组织生产和销售,全年销售额达200万元,并按合同的各项规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在合同履行的第二年,该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又下发文件,要求经济承包按期新规定的“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的精神行事。该公司要求该基层单位不得按原承包的规定向其工作人员发奖金。对此,该基层单位表示不能同意并要求公司方方面按照合同规定办理,双方协商不成,起诉到法院。请问;此案中公司于其下属基层单位是什么关系?该公司的要求合理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