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合同是二零零八年九月一日签的,合同期为一年。今年的八月二十九日夜班的时候我发生一起工伤事故,致使我右脚以及背部臀部受伤,当时觉得没什么大碍也就没有上医院检查,第二天早晨发现伤情加剧并肿的很厉害随让家属陪同去医院拍片结果是并未骨折只是挫伤医生要求如症状不减可进一步检查,因今年我们公司规定出了工伤的人员就免除当年的年底红包和年底双薪所以我就出于这个考虑没有打算报工伤,只是请了两天事假本打算今天九月二号坚持着去上班(脚伤还未痊愈),可是九月一日公司电话把我叫去以我的合同到期不再续签为由和我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一次性支付给我经济补偿金以及医药费总计6000圆整并要求我于十五日之内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及人事关系调转手续。
他们这样做是不是违反劳动法或者合同法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