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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最近任务比较忙,我们的工作时间是早8:00至下午17:00 但公司生产部因抢任务,开始让所有工人加班到晚上六点钟,后来,逐渐发展成要求某一个班组,单独加班两小时,同时厂生产部也下发了通知,从即日起(2011.06.21.)凡是这个班组成员,必须加班到19:00,要求一律不给假,直至到完成任务为止,如有不服从者,单日罚款20元! 第二天下午(2011.06.22.)公司门口公示栏贴出“处罚通知”2011.06.21.某某两人没有加班人员,并且处以20元罚款,在六月份工资中扣除。 我们是从事汽保行业,属于重体力那种! 请问是否违反劳动法? 现在我手里有当时下发的加班通知单,没有落款。和(2011.06.22.)贴在公示栏里的“处罚通知”落款是公司综合办公室,有没有公司公章。 请问这两张单子,具有法律效益吗?

劳动纠纷
2011-06-23 13:06:3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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