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土地房产所有证》能起到法律效益吗??? 我家有一房产证是1950年的,2009年村里修路把我家街南空园的一大半占为道路,当时经商议给我家另批一处房产,至今未批。当时村里把南园的石头和木材放到我家房后东北角,现在村里人说我家放东西的地方是他家的,让腾出来。我家准备再把东西放回原处。那样的话会占村里的路。您说这样行吗???? 还有一件事,我家的房屋是两户人在居住,北房及西房两件是我家的,南房及东房两间地基是李某的。后来两家因为生活琐事不合,经常大吵大闹,村委会调解仍起不到作用。在1997年时,我母亲和李某签署了一份协议《旧房基底处理协议 》,协议如下:1原旧房基地李某东房两间旧地基现属我家所有。2.原旧地基后院属集体所有双方不得占有。5.我家南园必须拆除,以利于西边户出入。6.原旧分房协议作废,以此协议为一据。有村委书记、镇里调解人签字,我母亲和李某签字。您说这协议生效吗??有法律效益吗?? 再有签协议条款2时,那地方是三人所有,在当时另一人并没有在场,我母亲和李某签的,那这样协议是不是更无效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