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签合同,用的是“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里面有关条款如下: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2011年4月30日前滕出房屋并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接。以签订房屋交接书为转移占有标志。
第十条: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将上述房地产交付给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应按照乙方已付款日万分之四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应交付房地产期限之第二日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十五日甲方仍未交付的,除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十五日的违约金外,乙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房屋总价的20%。
补充条款:
交房:甲方于2011年4月30将该房交付乙方,交接标志为双方签订物业交接单。甲方若在前述时间不能将房屋交付乙方,则乙方同意将房屋以租赁的方式出租予甲方使用,租赁时间为2011年5月1日至6月30日,租金为每月1500元。
户口:甲方承诺于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前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机构办妥原有户口的全部迁出手续。
甲乙任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且逾期达15日,则甲方按合同第十条之约定违约金比例承担建约责任,乙方按合同第九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附件二:随房同时转让的设备、装饰情况处理
设备:固定装修及空调2台。
装饰:固定装修保持原状。
现在我想问的问题是:
1、原房主要将灯具、窗帘杆和窗帘等也拆走,这符合合同规定吗?
2、原房主户口迁出的时间倒底应该是4月30日前还是6月30日前?另外,因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关于户口的违约责任,如果他在最后户口迁出日之前不将户口迁出,他需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吗?我该怎么办?因为我6月17日去查,户口仍然在里面,这和当初房主的口头承诺不相符,我有些担心。
以上恳请律师在百忙之中给予解答,不胜感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