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0年10月申请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因购买的是现房在去年11月已办理交付并且入住。在办理交付时曾问过开发商何时可领取购房合同办理两证,开发商回复说12月份可签订购房合同。本人在12月份找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开发商说要等到2011年3月才能签署,等到3月份时再找开发商,开发商说5月,5月推至6月,现6月推至7月。每次去售楼部。售楼部人员总是推脱,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开发商需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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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房管部门了解实际情况。需要帮助可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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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直接到房管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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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