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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原稿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原稿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问:在二审中,第三人拿出在一审当中,开庭审理后提交的证据(一审法官注明:第三人庭后提交)二审法院是否能作为新证据使用?而二审法院有接纳了和作为新证据使用,我该怎么办? 一审庭后提交的证据,是否算作逾期提交的证据?是否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行政纠纷
2011-06-16 14:43:1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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