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行政诉讼咨询 我于1985年依法购买出让的两间屋的土地,同年建了房屋。1991年镇政府开发商场大门,为了拓宽大门,欲占用上述两间屋的地皮,经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占用我的土地上的大门楼房建好后,按建楼的成本价给我楼房。1994年大门楼房还没有建好,镇政府没有告知我就将该房地产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转让第三人,第三人通过关系办了土地证和房权证,我发觉后,经起诉法院判决撤消了土地证,经申请,县房管局以11号文件注消了房权证,然而时隔不到二个月,县房管局在撤消土地证未恢复效力,就下发12号文件恢复无效土地上己被注消的房权证的效力,使我不能诉求履行补偿协议,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经我向法院行政诉讼法院一审判决撤消了房管局的12号文件,镇政府与第三人上诉中院。中院审理后认为:我不具备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我认为县房管局的行政行为违法,作为 *** 我是否具备行政诉讼条件?

行政纠纷
2008-12-03 00:13:3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你好,不知道你当初为什么选择的这个诉讼策略,相信你也是通过慎重考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当然这个司法解释公布在你这个案件之后,未必能适用于你的案件,但它揭示的道理是一致的,即你应当直接起诉与你订立补偿协议的镇政府,要求其向你承担违约责任,当然你可以选择要房还是要赔偿,如果选择要房,就将买房人列为第三人,要求撤销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或宣告合同无效。再依据撤销买卖合同的的判决,要求房产局和土地局撤销买房人的两证,如不主动撤销再以两局为被告打行政官司。而你选择直接起诉土地局和房产局,我个人认为是缺乏依据的,因为在镇政府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未被撤销或宣告无效的情况下,两局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的行为有合法的依据,这时你确实不具备主体资格。由于你的问题时间跨度大,牵涉面广,从短短数行字中很难把准脉,建议你在你周边城市找位律师当面咨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行政诉讼裁决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2675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要与房屋一并抵押吗
民法典 661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要与房屋一并抵押吗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等是否一并处分
民法典 425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等是否一并处分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一并抵押原则是什么
民法典 1076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一并抵押原则是什么
民事债务纠纷无力偿还多久可以结案
债务追讨 3095
民事诉讼执行期限过了怎么办
债务追讨 2230
欠钱纠纷律师怎么收费
债务追讨 1610
因欠款纠纷起诉的开庭流程
债务追讨 1460
判决抵押无效如何处理
抵押担保 1215
民间欠债不还怎么起诉
债务追讨 1170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