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庭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问:第三人在二审中向法院提交了在一审当中未质证的证据(一审法官注明:第三人庭后提交)而在二审过程中,二审法院作为新证据撤销和变更了一审的裁判。这种做法合法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而二审法院在原告死亡后,制作和送达了《行政裁决书》我该怎么办?
根据以上我所反映的情况,二审法院是否存在违规操作?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