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末购买价值33万元的房屋,07年1月我与先生结婚领证,07年7月领房产证写的是我先生和公公婆婆的名字,没有我,但公公他们说房子反正是给我们的,让我们从领结婚证开始每月按贷款利息以现金形式还15万给他们,我们接收的该建议并执行,但到10年10月因他们做生意用该房产抵押50万(房屋升值),此时我们已共给他们现金10万,但不久因周转问题无法正常还贷,还有45万未还,公公要我们来还余下的44万,而公公他们放弃房屋原有的50%的所有权,加上前面的10万,这样房屋的所有权归我跟先生共同所有,原来我没有,不想公证伤感情,想以家庭内部协议的形式处理,请问各位律师我们该怎么协议才能具有法律效应,且能够保障我基本的权益?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