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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住在义马市上石河村,和义马煤气化厂相邻,宅基地面积3分多,房屋建筑面积100平米(92年建成砖混、起脊结构,因工作在外地,很少居住),有土地使用证。07年由于空气污染和气化厂占地开始计划搬迁,政策为:补偿标准为砖混结构每平米410元,并逐户进行了测量核(办事处相关领导初步意见是什么时间厂家占用土地时,再予结算)。于09年建成4幢砖混安置楼房,规定有在当地常住并是农村户口的买房时,每平米300元,没有在当地常住并不是农村户口的买房时,每平米900元,由于感到不公平我家没买。现在,政府要求6月15日前自己把房子拆除后,政府补偿一年房租,然后按拆除先后顺序选号,等安置房二期工程竣工后按号选房。 请问:1、新的拆迁法已出台,(现在市场商品房价格为1700元左右)以前的补 偿标准还算吗? 2、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在同等条件下购买安置房是否有区别? 3、以我们家的条件,能否用建筑面积一平米兑换一平米安置房?

征地拆迁
2011-06-11 20:49:0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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