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试了一家国内合资通讯企业的美工岗位,经过两轮面试,第一轮是与经理,第二轮是与老板,在与老板的面试中他直接敲定我下周一到岗,试用期两个月,薪酬3000. 于是今天白天婉拒了其他三家企业的一个邀请到岗和两个面试。 刚才却被短信通知因为美工工作的变动,敲定企业要取消我的试用期。我很气愤,但很客气地表示理解,并告知我目前尴尬的情况,希望该公司给予其他职位,薪酬、岗位等均可商榷,但还是被婉拒了。 这样的情况我是否可以用法律维权? 我是应届毕业生,这让我一个女孩子情何以堪?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