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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离婚的时候,离婚协议写着孩子归我抚养,父亲每个月支付500元生活费,现在我要带孩子去国外,需要孩子的爸爸签字同意,他用这个来威胁我,说,从今以后不给抚养费,孩子的一切和他没有任何关系,他告诉我要去民政局修改一下当初的离婚协议,重新写明,以后不支付任何费用,我想问,去民政局可以给我们重新写一份离婚协议吗?他不承担这个责任,法律允许吗?孩子今年12岁,希望解答!

民事相关
2011-06-11 10:10:2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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