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谢谢之前关于我提的离婚问题的解答.现在我和女方已达成了初步的协议.现还有几个问题想请教一下.
1 协议离婚是否要到我们办结婚登记的民政局去办理.
2 由于我担心离婚后,她和她父母不会搬出属于我个人财产的新房.我在离婚协议书里写进了如下已经女方同意的条款(一经离婚.在之后三天内女方必须搬离,且要在搬家之前通知男方到场验收原属于男方个人财产是否有损坏,如有损坏女方要负责维修和赔偿.如三天之内未搬离,之后每住一天要交天租金100元.)她们很有可能会这样做.
请问此条款可以写进离婚协议书吗?如写进生效后,它有法律效应吗?如女方违反,我该向谁申请执行维权行为?
3 我答应支付一万元给女方.是不是一定要在离婚协议签字后,当面支付给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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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387号
【发布日期】2003-08-08
【生效日期】2003-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婚姻登记条例
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发布单位】民政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09-25
【生效日期】2003-09-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
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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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以上到底是否应当到原结婚登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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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离婚可到民政局也可到法院办理;2,3,你可在协议书中表示搬出后支付补偿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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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是必须原结婚登记的民政部门,只要是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即可.2,可以写,如有纠纷,起诉解决.3,可以按协议中约定的给付时间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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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到你们结婚登记的民政局去办理离婚手续.2、有效,但如对方不遵守时不能直接凭协议申请执行,只能以协议为证据起诉,法院判决后申请执行。3、如写进了协议你就应依协议支付这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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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离婚可到民政局也可到法院办理;2,3,你可在协议书中表示搬出后支付补偿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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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