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经营需十七万元进货款,经协商,夏某同意借给王某十七万元,借款期六个月,但要王某提供借款抵押。王某的好朋友陈某愿以自己的房产作为王某的借款抵押物,并与夏某签订了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的合同。由于经营不善,六个月期满王某无钱归还借款,夏某持借款抵押合同找到陈某,要求陈某按合同履行,陈某认为借款人是王某,与已无关。无奈,夏某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王某归还借款、陈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案例所涉及的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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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担保、连带担保。
罗继平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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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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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比较复杂,需要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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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