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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的父亲姊妹共7人,(2个儿子5个女儿)其中二姑在94年因病已故留有一女,爷爷奶奶已过世十多年了,留有一房55.26平方,04年姊妹6人共同协商此房归我父亲和我二叔所有不得外卖若私自卖出所得款项6家平分,两家共拿出4万元整每个姑姑一万元整,有协议书和两个证人都在上面签字了,不过当时只写了一份大家在上面签字后又复印了5份,我家里的那份只是复印件,没有公证,现四个姑姑都以反悔,要求6家平分,现此房并未卖出,仍是两家所有,请问律师此协议是否对这四个姑姑有效。 另已故二姑的女儿是否有继承她母亲的那份权力,她没有在那份协议上签字,也不知情此事,现此房是否归我三方所有,现我四个姑姑与我已故二姑女儿的关系也不是很好,也不想让她得到那份应该属于她母亲的那份遗产。 还有就是这四个姑姑提出,要求此房外卖后所得款项分为三份,其中的一份归我四个姑姑所有,另外两份归我父亲和我二叔所有,请问律师此方案是否可行,我该怎么处理此事,在您百忙之中打扰,敬请谅解。

继承
2011-06-08 19: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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