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自2005年5月正式在邮政局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休息一天,但实际工作时间为早7:15--晚17:00中间休息1小时,每个月只允许休息两天,多工作的时间,单位也没有给任何加班费用。单位还强迫员工完成各种任务,买日用品,月饼,贺卡等等。完不成的就强迫员工交钱,把东西买回去。我迫于无耐,于2009年5月向邮局提交了辞职申请书,但邮局以我未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申请为由,拒绝向我补偿我应该得到的加班费。于是我要向当地的劳动仲裁提出申请,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现请求律师援助

其它综合
2011-06-04 15:36:3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