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2月原告卖给我们房子写了证明,2008年4月发房产证,房子涨价不卖我们,我们不同意与2008年9月给我们告上法庭。我们出俱了证明,原告说名字不是她签的提出鉴定,我们也同意。原告写了一页名字,又拿了页电话号码,法院也没通知我们看样材,我们什么不知道,就做了鉴定。说不是原告写,我们找到法院说不认可这鉴定。因为样材需双方认可才能鉴定,并且原告为什么知道鉴定所并和所长长谈一个多小时,为什么样材我们未认可就鉴定。为什么不用同年代原告工资表签名进行鉴定。我们提出重新鉴定,由法院指定,样材需双方认可,并鉴定机构原被告都不准知道,我们提出申请,法院一直不给回复。为什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