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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元月30日在一家台资电子厂任职保安队长,上班十二小时,每个月休假2天,底薪770+岗位津贴310+责任津贴220+生活津贴250򕓞-生活费250=实发工资1300元。直到2010年5月份工资调整为在原来的基础上加了300也就是1600元。保安员1400元,后来我们就向公司要求支付加班费,老板就说你们工资是包月制,不支付加班费,想干就这样算,不想干就辞工。在老板的百般刁难下,我不得不辞工。我离职后是否还可以向公司讨回这几年的加班费吗?我的社保是今年6月份才给我买,我是否还可以要求公司把前两年的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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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综合
2011-06-03 10:46:3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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