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企业车辆使用我单位(公安局)的公安号牌,该车于2010年1月发生交通事故,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但至今未履行到位,现对方将我局作为被告起诉。我认为其诉讼主体错误,具体的抗辩理由如下:
1、车辆产权所有人及实际使用人均为该公司。
2、我局已于2010年11月将该车的号牌注销,该车也已重新上牌。
3、该车辆所有人与对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也是以该企业的名义签的,盖的是该企业的公章,对方明知车辆系该企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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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抗辩理由比较充分,另外,我补充一点:该企业使用的该公安号牌的来源是什么情况,例如:捡到遗失的、盗窃而得的、假冒制造的等等。如果有相关的证据能够证明的话,更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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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车辆产权人和实际使用人确定责任主体,企业应履行调解协议;虽然公安局对号牌管理不当,只要不是车辆产权人和使用人,就不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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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产权人与实际肇事方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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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车辆产权人和实际使用人确定责任主体,企业应履行调解协议;虽然公安局对号牌管理不当,只要不是车辆产权人和使用人,就不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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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