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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企业车辆使用我单位(公安局)的公安号牌,该车于2010年1月发生交通事故,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但至今未履行到位,现对方将我局作为被告起诉。我认为其诉讼主体错误,具体的抗辩理由如下: 1、车辆产权所有人及实际使用人均为该公司。 2、我局已于2010年11月将该车的号牌注销,该车也已重新上牌。 3、该车辆所有人与对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也是以该企业的名义签的,盖的是该企业的公章,对方明知车辆系该企业所有。

行政纠纷
2011-06-02 16: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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