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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如何规定产假的

劳动纠纷
2011-06-02 08:48:07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的具体天数,河北的相关规定为:
    1、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产假20天;
    2、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产假30天;
    3、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产假42天;
    4、怀孕满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产假为90天,其中分娩产前休假15天;
    5、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6、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7、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奖励晚育产假45天。
  • 用人单位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的具体天数,河北的相关规定为:
    1、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产假20天;
    2、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产假30天;
    3、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产假42天;
    4、怀孕满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产假为90天,其中分娩产前休假15天;
    5、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6、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7、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奖励晚育产假45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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