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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现在面临一场信用卡纠纷案件,法院于9月29日送达了传票等法律文书,我发现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却只给我十五天期限,违背了该法律解释的同一条款,即:由人民法院指定期限的不得少于三十天的规定,请问我是否可以根据这个提起上诉或向检查机关申请抗诉?
二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中要求我在15天内提交答辩状,我没有提交,请问这样做是否有可能影响我在开庭时进行口头答辩?
谢谢!

证券投资
2011-06-01 21:38:14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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