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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08年10月到广西北海旅游时受亲戚蛊惑误入了其所谓的传销,至12月先后发展了三个直接下线,随后其三个下线用同样的方式,发展达50余人。朋友本人自2009年7月起因伤即不参与其活动,于11月底离开北海;其他人员至2010年3月先后离开北海不再继续参与。 期间朋友先后提成过直接及以下人员的费用约30万元。后朋友认识到传销危害,2011年3月主动将提成的费用如数退还所有人员。且以下人员均进行了相互退回和互签了退收款字据。 根据上述和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组织领导传销罪》。请教? 1、是否追究朋友的刑事责任?负怎样的刑事责任? 2、互签的退还款字据能否作为司法认定退款凭据?

刑事案件
2011-06-01 12:31:09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你好!你朋友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若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退还字据可以作为退款凭据。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量刑标准《刑法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组织领导传销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2、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 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 年6 月18 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 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对专门从事传销行为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对其组织者和主要参与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
  • 你好:你朋友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建议委托律师介入,争取减轻刑罚。如有需要可电话联系或面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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