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自江西,户籍在江西,毕业后在上海一家私企工作,于2009年10月与公司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即合同到期日为2012年9月。
但是我于2011年1月诊断为尿毒症患者,至今6月将近半年休假养病,接受透析治疗后觉得可以申请回去上班,而且应公司要求请医院为我开具了相关证明关明确可以回去上班,但是公司还是推脱不敢承担风险,又说没有合适我的工作。
虽然公司现在承诺合同期内不会辞退我,也不会停交社保,但是我想知道合同期过了我是否就没有办法保住我的社保了?完全由企业主导?
由于我是外地人,也不可能自己交社保。可是这个病费用太高,没有社保我就看不起病,尿毒症是大病,对于劳动关系这部分难道没有相关的保护吗?
我该怎么办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