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与B公司于1997年9月订立了一宗钢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应于1997年11月底前支付货款.B公司如期交付了钢材,A公司却直到1998年2月仍不交会货款780万元.因A公司当时正投资一项房地产开发,占用了大笔流动资金,B公司同意其延迟履行,1998年10月A公司投资的房地产竣工,A公司不但没有将欠款偿还,反而将开发项目中的价值约一千万元的股份赠与了另一公司,并办理了赠与公证.请问:根据合同法,B公司应享有什么权利,怎样做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