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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公司两年前加班费按照总工资计算,但是如果超过10元,就按10元计算,工资高的都超过了10元,超出部分加班费都不发放,2010年2月,公司明白违法,这种办法作废,我想请问2010年2月之前超出的加班费能够讨回来吗,有1万多呢。我可以就此事解除劳动合同吗,并要求经济赔偿吗,我做了17年

劳动纠纷
2011-05-28 15:27:5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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