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07年入职在一家公司工作,今年换了新领导,安排新员工在我店铺实习,由于表现不好所以没被录取,没想到是新领导带来的,结果我被私下谈话时被暗示要辞退我,可我的合同还没到期,我想通过劳动仲裁向该公司索赔。
1.本人在工作的2年中提高了店面销售业绩,于是公司先后降了两次工资,劳动法中有相关的规定吗?
2.公司以我工作表现差为理由驳回了我的仲裁请求,可我连续两年被公司评为优秀店长还发了证书,这是否算证据?
3.工作期间公司产品不让退换,有几次遇到挑剔的顾客,公司却不出面解决问题,和客人沟通未果,我在得到了公司允许的情况下给客人退换货品,现在公司有意这件事为理由驳回我的请求,我应该怎样处理?
4.除此以外我还应该向法院提供哪些相关的有利证据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