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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来是国有企业的工人, 后来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 当时我也是股东一员(20多个股东,工商局登记), 大家实际上都没有出资,公司当然是空壳公司,后来将20几个股东将股份转给3人成为股东(工商局登记), 是形式上的转让(没有发生真正的资金流动), 这3位股东也真正没有注资, 公司还是空壳公司, 在他们3人经营其间公司欠债, 债务人发现假出资问题, 向公安报案, 请问如果司法机关追究假出资刑事责任, 我们20位前股东要承担什么责任吗? 他们3位股东有何责任? 

改制是这样进行的: 原公司(国有的)以房产折价出资,职工20人以资金出资(公司写一张收款收据作为验资凭据,其实大家都没有交款,当时也通过了验资报告)成立新的公司,国有公司是大股东, 职工是小股东. 
后来, 我们20个职工认为我们没有真正出资, 为何要当股东, 要求撤消我们的股东资格, 最后由3位当头的代替20人当股东, 就搞了一个股权转让的形式, 3位和原公司就变成了公司股东, 原公司因为没有年审被掉销了营业执照. 法人资格还在, 公司人员的档案还在原公司.

建筑工程
2011-07-07 19:18:1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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