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2010年12月20日进入的公司,签的合同是2010年12月20日到2012年12月19日的,现在因为公司改革,把我们部门裁掉了,所以现在《2011年5月25》公司要和我们解除劳动合同,我们能得到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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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们能够得到经济补偿,能得到一个半月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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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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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可以,至少应该有一个月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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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