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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4年前采取瞒骗等手段迫使另一股东无奈与另一人签署因经营不善,权利、义务低頂后转让公司设备及退出公司经营的协仪。退出股东现找到证据;(全部是骗人的股东亲手所记)4年前至今的公司销售明细流水账、实发货与登记数量不实、错记股东应收款、已回货款不统一记录、收款至个人帐户且隐瞒实际已回款额、隐藏发货实数、异地存放产品、库存与登记不实、与协作单位往来记帐款额不符等等证据出自于杂乱的日常业务记载本(单子),简单的随手记录便条,简易的往来对账清单、、、是否构成罪名?

公司企业
2011-05-25 08: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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