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07年7月就职于一家韩资公司,当时公司未注册,故不存在投保这一说。但到了08年的8月份,公司已正式注册且与我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仍旧不给投保,一直到了09年四月份才投,也就是其间有八个月是有合同未投保的。
今年的五月初,公司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已在劳动局解除了劳动合同,且违造的以个人名义主动辞职而解除的劳动合同,因此我无法领取失业金。
问题:
1.对于未投保的八个月,应如何要求补偿。是否可以补上投保或者要求现金形式的补偿。
2.公司私自解除合同,且违造证明,对员工应如何补偿
3.如果劳动仲裁判决的话,07年至08年未注册未投保的这一年能否有补偿?公司给付的退职补偿金(即工作一年给付一个月)应不应该包含这一年?
4.公司在市南注册,但后将办公地址搬至城阳,请问是要到城阳的仲裁办反映问题还是到市南反映?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