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1年2月14日在这家公司上班的,文员工作,月薪1600试用期。工资是每月20号发的。我在这家公司面试的时候,对方说试用期是三个月,试用期内不给办理医保社保,但是在我上班还未满三个月的时候这家公司又给我参保了,而且还帮我把2月的也交了,然后我在4月底辞职了,是提前一个礼拜,然后今天发4月份工资才发了922元。居然给我多扣600多,我打电话给这家公司的财务,财务说公司规定公司参保员工在未满试用期辞职将扣除公司所承担的那部分参保费用。我想问下这样是不是不合法的? 我该怎样捍卫自己的利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