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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20我骑电动车被正在逆行的且带了人的电动车车闯到,后报警,判逆行当事人为事故全责。她带我到四季青医院检查无大碍,可我的电动车被撞的无法修复,我要求她赔偿我人民币500元,她不同意后就走了,我打电话与之联系协商后她同意给230元修车费,但是要我写一个了结此事的收条,可我现在觉得我的腰部又有疼痛可否要求肇事者再次去医院检查?

其它综合
2011-05-21 15:5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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