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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 我在2008年8月协议离婚,1处房产归我所有,一处公房归前妻,存款42万归女方,另外2年内我支付8万给女方。 这5年来女方一直没有要这个公房和8万块钱,最近准备突然准备向法院起诉,要这个公房和8万块钱。 请问,这8万块钱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另外,这处公房是我单位的,不能转让承租人,法院有权利判给女方吗?另外,如果所签协议中关于公房分配的部分无效会不会导致整个协议无效?已经过了5年了,不可能再重新订立离婚协议吧?

民事相关
2011-05-21 14: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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