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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是一家连锁酒店。在04月30日——05月02日期间推出了“住四送一”的活动,以下为具体细节: 1、活动期间,同一客人一次性连续入住四天,可参与此次活动。 2、活动期间,同一客人一次性最低入住天数为四天,可享受第四晚免费。 3、免费入住的房型需和前三晚的房型一致。 4、一次性入住4间客房同一晚,不能参与此次活动。 活动大致为以上三点,结果有一位客人是在04月29日下午18:00左右到我们A店入住,在05月01日中午12:00就退房了。随后到我们B店要求免费入住,我们便告知客人由于您的消费情况并不符合我们活动的要求,所以不能参加我们“住四送一”的活动。不符合的具体情况如下: 1、您并不是30日入住的。 2、您没有达到最低入住四晚的要求。 3、您没有一次性连续入住,您是在A店入住的,就仅能在A店参加活动。 结果客人不理解,就直接投诉到工商局,我们也积极配合工商局的工作,提交了相关的文件和情况说明。据说这位客人从事的是司法工作,所以平时很谨慎,和工商局的每次通话都录音备案,经过工商局半个月的调查,结果告诉我们,还是认定是我们的过错,要给我们书面警告处罚。据说客人的理由是:虽然我是29日入住的,但是我是支付的30日房费。我司却认为:就算你29日晚上退房我同样也是收取的整晚房费,这个根本不能算理由,就算你29日支付了一半的30日房费,也没有达到我们活动要求的连续入住四晚、一次性最低入住四晚的要求。 我们也咨询了一些律师,都认为我们活动说明得很清楚,但是工商局却说我们有误导和欺诈消费的嫌疑,所以想请专家帮我看看到底该怎么办呢?我们还是认为我们没有过错的呀,不知道怎么办?

损害赔偿
2011-05-20 22: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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