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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从08年10月份开始休产假的,到09年02月23日结束,在此期间,我的全薪是3400元/月,工资条上基本工资是1700元,但在产假期间,公司发给我850/月的最后劳动保障,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如果在哺乳期内公司要与我解除合约,计算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产假期间要按照850不计算吗,还是按3400来算呀?

民事相关
2011-05-18 18: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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