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女朋友在北京一家公司工作,从2011年4月7号开始工作一直到20011年5月12号,在公司属于实习期,上班第一天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上班前周总说过在没过15天草莓计划内如果走人的话,公司不给发工资。实习期的薪是每月1500元+车补50元。但是我在这公司已经工作了一个月,昨天才发了工资(2011年5月12号),因学校有事和家里原因我要辞职回老家做眼睛手术,今天2011年5月13日,周总让我去公司找我谈辞职的事情,我去和周总谈,最后的结果是她让我把工资退还,说是因为我在公司上班,没有给公司带来任何利益,只是在培训期,她说我在吃公司的大餐,说没有问我要培训费就是好的了。可是在我面试的时候,她只是说没有过15天的草莓计划是不给发工资的,并没有说干满一个月走人的话,不给发工资,而且我没有跟公司签订任何合约。并让写欠条说必须退还工资。我要寻求大家都帮助,这个钱是否应该退还?过了3天了,她打电话告诉我女朋友说,问她想不想拿毕业证了,她要起诉我女朋友,说她是欺诈公司。弄的我女朋友天天吃不好睡不好,这是不是给我女朋友也算是带来了精神伤害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