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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5年4月与两个同学(当时我上初三,还未满18岁,生日是88年12月16号的)偷盗了学校办公室的两台电脑主机箱和小音响,当时我就帮忙放哨,偷盗手后那两个同学一人一台电脑和一个小音响,他们两人只给我了三百快钱。今年7月份和人打架被人举报了这件盗窃案,看守所管了20天就取保候审了,出来就一直没有管过这案子,谁知道案子一直走到法院,11月17号接到了起诉书,由检察院公诉,我想问下当时我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犯罪,拘留我是否得当?经无价鉴定中心鉴定盗窃总价值为1010元且过了4年今年下来就5年已经不具有法律追诉期,在这4年多期间我没有触犯任何法规法律,却还要被公诉,是否得当?

其它综合
2011-05-17 16:12:2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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