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5号进的单位,签了一份试用期的单据,试用期为一个月,2011年4月27号交接了一下,就说叫我回去休息,实际是叫我不来了,到今天5月16号还没有把上月工资发给我,签的合同也找各种理由不给,我收集了一个月的打卡,交接时签的交接单,工作牌,工作服,工资条有1-2个月的,还有我是店里的收银员,每天都要把当天的营业款还有试用期签的单据,公司也就从今年2月份和3月份补助2个月的社保,之前一直都是各种理由没有给,现在他把我辞了,是不是可以找他要一个月的工资补助,单位现在还说叫我补写离职申请,我肯定不能写的,我现在能劳动仲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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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给予经济补偿和赔偿金,且有权主张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和补办社保!建议及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建议详细的表述案情,如需要律师协助可以联系武汉王建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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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合法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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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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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1个月的工资 如需要进一步咨询或帮助,可以电话联系武汉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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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